在租房合同期間,我和舍友在交下一個月的房租前提前搬走了,現在已經過了十幾天了吧,合同裡面説我們超過五天不交房租甲方就有權解除合同,這時候合同已經解除了嗎?還有就是我們走的時候沒有把鑰匙給回他,但是也沒有給別人或者扔掉,現在他説要我們把鑰匙還回去,在法律責任的情況下我需要還回去嗎?還有他説出了什麼問題我們負責,如果真的出了什麼問題,我們需要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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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约定解除,在条件成就时也需通知对方。退租要办理交接手续,当然要还对方钥匙。交接不清或物品有毁损,承租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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