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弟说他2005年在加拿大寄了一张银行卡给我,里面有大概3w等值的外币或人民币,说我把钱用了。这个事情就是他一面之词,我到2019.5月才听我爸说,我现在让他拿出银行证据,银行证据到目前表示为这笔钱是他出国前自己取现金的,而且从这次取现之后所有银行卡没有再发生这么大笔钱的来往,只剩下几十块钱。现在他死不认账是他的错误。我想去法院起诉他,应该以什么名义起诉?直接把证据收集好复印交到区法院吗!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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