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租房,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租期一年。出于某种原因,我们需要搬走,却被房东告知,半年内不得搬走,否则交的5000房租和1000押金全部归房东所有。然而我们事先并不知情,合同只是说违约吞押金1000,却没说吞全部。请问我们能不能要回剩下的钱?房东又是否有权利通过这种方式强制要求我们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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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5月1日才签合同,租期为1年,现在就想搬走,即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经房东同意属于单方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是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房东不允许你们搬走,即不同意你们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你们执意搬走,房东有权不退还预交的房租和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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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属于违约。具体的违约责任要依据合同约定承担。房东当然没有权利限制你们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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