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的,公司提出强制加班,将原10:00-20:20的工作时间变更至8:30-22:30,并且不给加班费,如果索要加班费,那提成或绩效降低。且原一个月排休4天变为21天无休,后期不给补休。公司在之前就经常以各种理由让员工在休息日加班,请问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能否能以法律的手段维护员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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