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帮女工做了雇主责任险,女工刚好50岁,工伤十级,按雇主责任险合同,应赔伤残金5万,保险公司以女工50岁为由,以江苏省工伤条例为理由,不同意赔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只赔偿伤残金3万元,这样做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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