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0月3日买的二手房,当时房产局放假没有过户,双方商量好假期结束去房产局过户,后因原房主长期出门联系不上,就没有过户,在2015年我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了,法院来人说原房主欠债,找不到原房主了,让我出具50000元替原房主还债,破财免灾,要不然这场官司够你打的,弄不好5万都不够打官司的,我不认替原房主还债,债主起诉一审判决我是非法占有,其证据是执行法官出具的3份假证,我当时要求看证据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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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当有当时的买卖合同,支付购买房款的凭证。如果有这些的话,能证明你是房屋买卖,而不是非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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