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五年前生宝宝本顺产,产前检查什么情况都很顺利,可是进了产房接产护士的不闻不问不负责任,导致我宝宝一出生就严重缺氧,送到省里医院抢救,后续治疗中花费了4万多,当时是由医院垫付的,院方也没有要求我们付款,宝宝现在已有5岁,院方忽然要求我们协商说共同承担治疗费用,还要我们承担多半的费用,这样合理吗?这样的错误不是院方的责任吗?怎么还有脸要求受害者给钱付款呢?院方说协商不好就诉之法院,这样我们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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