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置房指标合同买卖合同 A卖给B方,里面条例是最后B方扣押指标款的3万,房产交接后全部付清,一切补贴归B方所。2019年交了钥匙,但是房产证还没开始办理,现在B方又想把房子卖给C方,还要求我把我本人签署名字的文件给他,请问合理吗?然后我有义务以后跟C方过户吗?还是我只履行跟B方的履行合同?里面条例中的一切补贴归B方所有,这个里面包括地车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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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你可以只履行跟B的合同,但是为了,不麻烦的话,可以协商解决的,可以跟c来办理过户手续,这个在于你们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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