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月我与上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月公司为我在当地河南缴纳公积金,现在公司因为合作项目到期要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电话通知我们,我们要求补缴签合同到2017.12月公积金,公司以河南当地政策只能补缴半年为理由不予办理,上海当地是必须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已经咨询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了),公司同岗位的不同劳务公司的员工都已经以现金形式补缴完毕(补缴员工公司给缴纳的是上海公积金,).如果我们谈不拢,能否不交接,关于公积金这块,我们到底应该按照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政策还是河南当地的政策? 收到您的问题,请您注意查
2019-02-23 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