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1、夫妻双方的一套房,买时含税80万(贷款30万,公积金男方贷的),房产备案是100万的合同,实际卖了116万,即增值36万。 2、卖那房的目的是为重买个学区房,因一直为房子夫妻矛盾不断,为和谐后买的学区房,只写了老婆一人的名字,房产备案的合同60万,实际和人家成交价120万,因此差额男方借了16万,女方借了15万。 问题是:在办不动产证老婆提就是只写一个人时,在办理柜台那儿,工作人员让要填个夫妻约定,就是不动产权证归女方,当时没多想,为和谐就签了,哪知过了五个月,女方以感情不和,要求离婚(男方没有出轨、没有吸毒、没有家暴力),说房子没男方的,因上面没男方名字。请问:这个学区房还有男方的权利吗?男方如何有利于自己呢?谢各位。
2018-09-11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