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10年,没结婚。同居前男方贷款购得一套房,同居后男方每月独自还贷,目前已经还完贷款。同居期间男方每月交2000元现金给女方作为生活费,女方在同居期间独自买房,但写的其女儿的名字,新房装修及家具男方出资约7万元,女方一分不退。现在男方想分手,女方懒着不走,或要求给分手费或者分割部分房产,这种说法法律支持么?如果法律支持,给多少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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