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中午,我和同事们在本单位食堂吃饭,饭后走在离开食堂的路上,在下食堂楼梯第一级台阶时,我意外摔倒在单位食堂的楼梯上,当时脚疼痛难忍,找到同事陪同一起去长春路医大医院,被诊断为右脚脚踝骨折。请问这算不算工伤?单位在我申报公伤的过程中,它的作用和职能是什么?他们有没有权利不让我通过?

2018-12-13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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