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我儿子,乙方:追尾者。甲方中午放学骑电动车带一同学由校北门穿越马路至路北,快到时被由东至西机动车道的一个骑电动车的乙方高速撞上,甲方二人没事,乙方跌到在地门牙掉了四颗,现交通大队判定甲方为主责,工作乙方为次责,复议上级无效,特发问大律师,是否根据案情有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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