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带车司机 挂靠在一家租赁行,租赁行把我的车与广电计量青岛分公司签订3年合同,我自己开车 在广电计量工作 ,签订合同3年, 按月开支, 从2018年3月份开始正式履行合同 由于青岛公司签订了4辆车 在济南签了1辆车。由于业务量减少 ,青岛车辆用不了,公司想在济南增加一辆车,于是找各种理由挑我和车的毛病, 提前解除合同。工作了不到两年,他们违反劳动法了吗?需要补偿我几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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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对方没有合法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需要补偿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两个月的工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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