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咨询 我从2018年6月开始就在一家公司,但是因为公司的问题,老板说当时不能签劳动合同。所以劳动合同签署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现和公司发生纠纷,老板说“按照合同,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交辞职报告”。 合同上说“发生下面情形,合同结束。 1 合同期满 2 …”。 想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算合同期满。
回答数:388好评数:29
按照你现在所陈述的情况,当然不是合同期满,因为你的合同期应当是在2019年的12月31号。这种情况只是合同履行过程当中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至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如果你有证据能够证明劳动的事实,那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你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当前律师在线 28266 人今日律师解答 46941 条
首页
我的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