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半年,我和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请我为公司总工程师兼生产副总,约定工资每月17000元,合同期限五年,并补偿我一套面积约90平米左右的二手商品房,签约后即转让给我(没有办理房产证,只是把房产合同名字更改为我)并规定如果乙方提前离职,每年赔偿甲方10万块钱,合同另外规定从17年开始为我本人交纳社保,但我工作两年半以来一直未按约定给我交纳社保,这既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想请问专家的事,如果我现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不需要按约定赔偿甲方房产的那笔钱,算甲方违约还是乙方违约?
2018-03-29 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