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开业前期已经与对方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我公司向对方公司提供器材,付款方式为“361",即合同签订的时候对方公司支付交易金额的30%作为定金,交货时支付交易金额的60%,质保金10%待交货年后支付。对方公司收到器材后发现其产地是中国而不是美国,并以此为由拒付70%的尾款。 我公司确认这批产品是国内某一工厂加工生产的,但这是美国公司授权加工生产的企业,手续合理合法。 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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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看合同怎么约定的 如果约定必须是美国本地产的 你需重新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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