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本人因为患病已经上交辞职报告给公司,内容是本人患病身体状况不太好,不能够为公効力,后来我又提交了医院证明,我说我治好了再回来上班,人事部的说好。在我身体好了一点,要回去公司上班,找到人 事部安排我岗位,然而人事部说你交了辞职报告,已经解除了合同,不能够再为你安排工作,我在公司干了十四年,也没了工作,公司也没有补偿金,劳动法里规定有一年一个月工资的,也说没有,请问这合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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