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签了协议给女方15万现金和婚后的一辆车,是因为在离婚期间男方要卖婚前买的一套房子 ,需要办房产证,有共同还款部分,女方因离婚协议赔偿金额太少 ,拒绝签字卖房,当时男方已经跟买家签了卖房合同,因迟迟拿不出房产证买家也要起诉男方,女方不肯离婚 故意以工作出国为由拖延离婚开庭时间 ,协议上已支付10万和一辆车,还有5万需在2019年2月28日付清,男方现在无能力偿还这个钱可以申诉让法院重新判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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