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检察院以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起诉我,我觉得没有事实根据,理应无罪。 下面我简要陈述我在江苏普发创投所做的事: 国务院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江苏普发创投有营业执照,有互联网公众平台,有电视台宣传,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到江苏普发创投黄桥营业部打工。 打工时间从2015年7月15日至2017年5月底。 刚开始照看黄桥营业部的装修,开业没几天老板就让我到外地照看装修,黄桥营业部的业务由老板的夫人直接管理,接收投资业务有营业员办理。我在黄桥营业部是个挂名负责人,没有招聘、辞退员工的权利,没有资金支配权,没有费用审批权,没有经营决策权,不参与普发创投大小事情的制定决定。 到外地照看装修因赶工期,加班比较多,在黄桥营业部上班的时间比较少,拿了两个月的加班工资后,老板不同意发加班工资,也让营业员不要记我的考勤,以后我就很少在黄桥营业部上班。几个分公司装修好后,负责各分公司营业设施坏了,找维修人员并陪同去维修。在常熟待的时间较长,常熟对互联网金融整治力度大,营业执照多次找有关部门就是办不下来,直到以后店面转让。在江阴前后也几个月,丁万青聘请的负责人,业务没有开展好,可招用了几十名员工,以后处理善后事情花去了好长时间。客观上没有过多的时间在黄桥营业部上班,也不存在虚假宣传接待投资人。以后因反对黄桥营业部个别营业员主动拉投资人,反对担保,老板不开心,以后我就基本上不上班,也多次提出辞职,只负责分公司、营业部办公设施的维修。 投资发生挤兑后,老板打电话让我负责黄桥营业部的协调,我对投资人解释强调的是风险,愿者自愿。我也怀疑老板的经营,要看借款资料,他说借款环节把关很严的,且有专门的信贷审核部,拍了一张借款统计表给我看,以示规范。 公司公告退出后,刚开始是律师签订还款协议,老板不愿意付律师费,打电话叫我维持秩序协助周会计与投资人签订还款合同,老板他们躲藏起来了,投资人的怒气都发泄到我的身上,我极力要求老板履行合同。 黄桥营业部接收的投资款都及时全额的汇到总公司,没有截留投资款,在普发创投我没有领取除工资以外的任何好处,我不分管业务,也不办理具体业务,没有签订投资合同及开具收款收据,没有收取投资款。 在普发创投我主动找有关职能部门,请示如何规范经营,地方金融办多次到普发创投检查时没有说普发创投违法经营,并说只要履行合同,就不违法。发生挤兑后,金融办的工作人员还到普发创投总公司对投资人宣传解释普发创投没有违法经营。 现在以我作为接待人的身份,就推定我参与吸收投资款,事实上我在黄桥营业部的时间很少,即就是在黄桥营业部我也没有接待过投资人,进行虚假宣传拉投资人投资,现在公安以投资人迁怒我的证言说我接待,就以接待来确认我参与吸收全额,虚构捏造所谓的我是接待人就参与吸收,并要承担黄桥营业部吸收的全额,436.88万元(未还额)。我认为没有事实根据,对我的起诉也是冤枉了我,我认为无罪。不知正确与否,请你指教,并请教如何辩护,谢谢! 致 礼! 年月日
2018-08-10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