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属于区外到四十八个边远地区县的人员,现已退休。根据桂政发[1984]53号规定,退休后继续留在边远地区的退休金可提高百分之十。请问计发标准是不是按本人职务工资十级别工资之和来计发比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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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咨询下当地老干部局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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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一般是属于政策问题,建议咨询一下当地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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