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公司正式员工,签订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8年11月29号工作时脚崴了,当时也给我直接领导汇报过,我休息了一段时间以为没什么大问题就没有去医院就诊,直到2018年12月12号(当时也在上班),脚疼的不能走路才去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踝关节距骨软骨损伤,我随即要求公司申报工伤,公司以各种理由说不符合公司工伤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现在公司告诉我要以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跟我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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