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2016年09月20日与公司第一次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第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我在2017年09月20日与公司第二次签订二年期的劳动合同。请问我的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法有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公司)必须与员工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前提是公司员工无差错,而且公司运行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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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此规定的。在合同期如果想离职提前30天书面申请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到期后如果你不愿意续签那是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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