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做超市的,公司破产,现在是资不抵债,之前因经营需要借了我100万,现在被破产小组划到供应商货款里,属于最后一波。而不是属于职工集资款,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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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100万是普通债权,不具备优先清偿的条件,与供应商贷款清偿顺序相同,清算组方案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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