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合同中没约定尾款付款日期,约定交房日期是2016年12月31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开发商先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迄今为止仍然没达到合同约定的上房条件,我没违反合同约定,我没有逾期付款,我以优先抗辩权,要求开发商先交房,我再付尾款,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说只有先尽付款义务,开发商才有可能交房,并要求我把尾款三天之内打到法院账户,我不知道法官这样要求有没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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