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深圳公司工作满1年合同的沈阳人,单位在沈阳有项目,有44天的串休假,且已诊断患有因加班过度的疾病,还无法治疗,现领导告知让我主动辞职,只给2个月的时间找工作,n+1不给且串休假不能使用。是否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八章附则内容告公司,起诉地是否在深圳,因为沈阳是驻场,没有实质公司,且串休假是我加班换来的,还不给是否合理。领导谈话已录音。由于病情严重到可以手术无法生育的程度,可否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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