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营口市全款买了一套住宅,合同约定2010.12.31交房,2012年底才收到收房通知。但此时仍不具备入住条件,道路没修好,没有煤气,没有有线电视等。更没有三证一书一表证明该房屋具备交房入住条件。物业和开发商互推,我们没有收房。2017年7月该房产才可以办理产权证。物业要求我补交2013年至今的物业费。我是否可以主张开发商延期交房赔偿?2013年不具备收房条件,我主张从具备条件起开始缴纳,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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