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当地搬运公司签了合同,租用搬运公司码头并扩建,租用期15年。租用了8年多,现在要建防洪堤,政府要拆迁。但是只就我自己自建部分给予评估25万左右,不补偿我的停业停产损失。请问这个是不是合情合理。而且政府一直强调只和搬运公司谈,不与我个人谈。政府是不是在欺负人,我只想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到底能不能,有没有停业停产损失可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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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无约定建议协商解决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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