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承租方,做废品回收站的,租用一块场地,现因国土局,安监局,城管执法人员所说,这个场地原是一块农耕地,不可以进行各种租用,要求我搬离,可房东不愿意把剩余租金退还给我,我应该如何处理,从哪里作为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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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你租赁土地改变用途,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如果合同约定租赁土地是收废品,应退你租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你应继续租赁并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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