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是精神分裂症病人,她名下可以购置房产一套,是五年内不能上市的经适房。由于她无能力购买,因此由我出资购买,想签个协议说明房子名义是她的,但与她并无关系,到时由我处置。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如果五年后房子买卖时我妹妹不承认不配合,或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我现在应该如何防范风险?现在我父母都健在,由于我妹妹无配偶无子女,我父母是监护人,如果她将来对抗不配合,他们是否有处置她财产的权利呢?谢谢
2018-10-07 14:52首先,不用等到五年后,就代持协议而言,很多地方的司法实践是,为规避限购政策的代持,是无效的。其次,精神病人签的任何协议,都是效力待定的。所以,建议谨慎。
2018-10-07 15: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