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18年九月买的房子交了23万现金与开发上签了认购协议,同时剩余房款50万由其借款抵顶,开放商并出具了收据,收据上注明房款抵借款,过后网签备办合同不能办理,我去房产局查房子于18年4月就已备案第三人,据说是开发商向第三人借款,将房子备案第三人,我现在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全部房款可以吗,如果开放商在出庭前把他与第三人的备案撤销,我就解除不了合同了吗,房子我也不想要,是开房钱欠我钱我没办法不得不买一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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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虽然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但该合同是在开发商隐瞒已将争议房屋出售给他人事实的情况下签订的,侵犯了你的合法权利,认购协议应予解除,备案手续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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