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法院院长侮辱我的人格尊严,剥夺我合法财产:我在东山建陶厂是管理员不是承包者:证据是东山建陶厂“股东议约",紧急会议记录,工人代表签名为据证明黄拔水法人代表利用职务侵占罪当晚值班将厂所有瓷砖全部运走,逼迫突然停产,停产后将厂所有固定财产及不动产全部变卖占为己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故意毁灭真凭实据。与黄拔水金钱交易,法院院长对黄拔水分文不扣及无任何责等事宜!在原审开庭质证笔录与判决书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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