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新成立了新公司,劳动者19年6-25签的新公司合同,第二个月的7-12发工资按照原公司工资发放。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调了劳动者的工资,8-7通知劳动者降薪,并在8-12发工资时按照降薪后发放工资。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依此为理由是否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若补偿,补偿的额度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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