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就职7个月,现由于公司原因裁员,我有以下款项未清1.签订合同时,合同签署工资15000,但是每月发我12000,口头协议剩余3000年底统一发;2.在职期间为公司垫款34000;3.在职期间加班76个小时,折合工资5241元;4.赔偿双倍工资30000,以上欠款公司说只能分月付清,公司出具了一份离职协议,协议内写明了欠款数额及何时支付。此协议需要盖章生效吗,还是只需人事签字。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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