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教育局签了三方,想毁约,但是教育局不肯,就业协议书上写的“如遇极特殊的情况,一方不能履约提出违约,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另一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请问教育局不同意解约符合法律规定吗?怎么才能跟教育局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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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样,这属于与教育局的劳动争议,尽量与其协商,牵扯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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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按照协议上的约定来执行的,具体到毁约方肯定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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