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请问一下,在我承包一个公司的分厂后,在经营期间内,公司的老板向检察院举报我贪污,检察院经过侦查后,检察院起诉书公诉贪污7000元钱,还有16000元没有起诉,法院在开庭审判时,把检察院没有起诉的16000元也认定为贪污金额,实际收缴国库的只有4500元,其他部分被企业拿走,法院判刑七年,这样的情况符合法律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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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很正常的,如何判决,最终还是取决于法院认定数额的多少,相对于法院的审判功能,检察院主要是提供相关证据,至于最终怎么认定是法院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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