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不是被抓了吗?所以写了个委托书,这个委托书是委托一直在负责的这个人继续负责这个项目。但是受南京经侦监管。然后呢!今年8月份江西政府要求项目上做整改,第一个是停车场扩建,第二个是外墙翻新,还有一个就是增加休息室。且江西政府是发的函,有公章的。项目负责人呢就让我把这个函发到南京经侦监管群里了。但十天半个月都没有人回复。后面项目负责人就找施工方的人过来了,让我对接一下,因为我之前是施工员。我就把报价呀,合同呀啥的全部弄出来给他看了,他看了没什么问题。加之他是负责人,南京经侦的也是直接找他对接。但我是法定代表人,所以这个合同就是我签的。盖章也是我去办理的。但后面做完了工程,南京经侦的不给钱。说没报备。问: 如果施工队的起诉的话,我有没有责任。因为我都是按照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在办事。 第二就是施工队的欠我八万块钱,我能不能起诉他,有他的欠条。但会不会因为项目上的事情他不还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