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已满10年,今日公司安排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其中附加条款中有一项“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乙方身体情况、工作能力、表现,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变更乙方的职务、工作地点、岗位、工种,工作地点包括甲方各关联企业及属下各分支派出机构所在地点。甲方按照本条款调整乙方工作地点的,乙方工资及福利待遇与新工作地点同工同酬”。该条款是否合法?如果我不愿意去其他地点工作,是否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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