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弟在2016年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与人签订了购房合同,房子75平米,合同价款20万,在取得房产证后付余款3万。违约责任为房价的10%。后妻弟后悔该房价太低,不愿意卖给这人,这人提出需赔偿100万,妻弟不愿意。后对方提出赔偿50万。妻弟依然未同意。然后妻弟又将此房出售给另外一个人。第一个人不愿意,最近以一房多卖涉嫌诈骗将妻弟行为向派出所报案,目前派出所已经将妻弟拘押,目前关在徐州看守所,请问律师,妻弟是否构成诈骗罪?这事应该如何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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