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以试用期没有定岗位的理由,让我同时兼顾场地安全员,和库管和做饭阿姨的工作,一天要做两顿员工餐,和我说的是让我暂时兼顾,正在找合适的人,一直干了大半个月。然后我因为薪资和其他原因在11月24日离职了,现在正在为加班费进行劳动调解,想咨询一下,公司以任何理由要求员工一人承担多份工作的,是不是该付出相对应的报酬,有明确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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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司以任何理由要求员工一人承担多份工作的,是应该该付出相对应的报酬,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建议向当地的劳动局或者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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