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有员工因未辞职而离厂,现在因工资问题告到劳动局。而我帮老板签订了劳动局的告知书和整顿通知书,还留了我的电话号码。请问我代签不会让我惹上官司吧?
回答数:1479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快速咨询,获得更具针对性回答!
当前律师在线 29053 人今日律师解答 44811 条
首页
我的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