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审已经结束,在庭上,我举证了2014年前拆除房屋的相片和房屋内部损坏的相片42多张,还提交了建房时银行卡流水记录(因为是农村自建房,所以卡的流水记录是以现金提出,每个月几干几干的支出,共几十万,由2014~2018间,不同于买卖商品房一次性支付几十万那样),还有,因为房屋已经重建,在庭审中,我申请了当地有资质测量房屋公司进行测量,已经得出,现房屋与原房产证房屋不一致,我们是2001年结婚,宅基地使用权是1996年分配使用,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还交了2014年~2018年买建房材料收据清单。一审判决书已经出,法院判:(1)2014年拍的房屋损坏相片不确认,因为相片没有拍摄时间。(2)银行卡流水记录不确以。(3)测量报告书确认。(4)村委会开的证明没提及。(5)2014年后建房材收据清单,法院说表明是装饰用,不影响分配。对方申请评估房屋价格(不是按农村宅基地评估,是按买卖商品房评估,在评估书上使用了现在的房屋相片,并不是拆除前的相片。我要以现金赔偿对方,我绝对不服这样判决,准备申请二审,但在二审前,我想对一审到当地检察院申请抗诉,请问律师,我要走那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