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弟在学校被老师打耳光 第二天我去学校询问情况 双方发生口角老师又拿起书打我弟 但是我拿着书也回了一下 然后双方都去了公安局 后来经警方调解 对方同意和解 但是只有我签了认错书 她只是对警察口头承认和解 出来后又为她安排了住院 请问这种情况她还能再次向警方再次追究责任? (警方只是进行调解并没有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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