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1996年判决的债务案子,至今未结案(未拿回一分钱),期间早几年多次去当时受理法庭追询过,二十多年来价值相差二三十倍(当时公务员、教师的月工资不过一二百元),这个损失到底应该要哪个来承担?债权人我吗?还是法院的不作为、债务人的失信?我现在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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