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接收诉状后(出具了材料收据)五个多月不给是否受理通知书,到中级法院起诉或投诉均不接收材料(起诉的是社保局不作为或乱作为)。“问律师”告知可以向社保局上级行政机关的监察委反映。请问这样的“反映”还能得到法律的(刚性)判决吗?是否又将刚性的“依法维权”推回无刚性约束力的信访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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