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如果,找一个妓女当女朋友,然后,同意她继续做妓女,然后,偶尔给她买贵重物品,比如金块,然后,和她去宾馆开房,但是不给她现金或者转账的话?是不是就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了呢?是不是就合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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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基于双方的恋爱,互送礼品的行为不属于违法。但是如果存在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是涉嫌违法。但是卖淫也是属于违法行为,建议和对方协商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一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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