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跟镇政府签的土地承包合同从2011年1月1日到2025年12月30日止,因为去年种辣椒后第二年再辣椒会得病,才不敢再种,一部分土地就没种,一年多租金忘了交,政府现在说我经营不善,说土地荒废,租金未交,要解除合同,这合理吗?之前签的合同说,经营的损失还是赚钱由我们自己负责,租金逾期按百分之十五加交,现在去交租金,他们不收了,要解除合同了,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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