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参加工作2019年2月21日,公司于8月21日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缴纳社保为由,让我于其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日期为2019年8月21日。我要求生效日期为我实际参加工作时算起,遭到拒绝。目前为止,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给我参加社保,之前承诺8月份参加社保,如未能缴纳的话,社保部分会以工资的形式补偿给我,现在10月份了还是不缴纳,也不兑现承诺。我是否可以主张3月份至10月份的双倍工资并要求公司为我补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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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补社保好像已经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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