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年4.26日口头提出辞职申请 ,5.2日办理手续,分院领导签字认可,总公司主管人事的说得一个月才能批准,我科室没有啥业务,当然奖金上不去,与其整日干耗着,不如早点走人,于是我于5.7日走人离职了。就这样,到现在总公司一直扣着我4月份工资不给发,这样合理吗,我怎样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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