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年4月20日从上家公司被迫离职。不过未出示书面离职书,只有口头离职和钉钉离职,并且公司上级已经批准且工作已交接完毕。现一个月过去,我找原公司主管要4月1日至4月20日薪资,却被告知不去办理离职不给工资,由于时间不允许,我拒绝了到司离职,并说明原因。现公司出示通知说我无故旷工,并要求5月31日前办理辞退,不然就声讨我要求赔付损失。请问我是否可以仲裁。另公司从未给员工交过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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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投诉未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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